关于送达福州特祷商祺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特祷商祺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福州特祷商祺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5〕62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0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5〕62号
福州特祷商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UARH80K):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2\#楼15层19商务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1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走逃失联。你公司2021年12月2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7330792.79元,均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你公司取得宜丰福丽鞋业有限公司、宜丰县宜诺鞋业有限公司、宜丰县冠宏鞋业有限公司、上高县东群针织品有限公司和宜春步达鞋材有限公司开具的5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8540355.48元,税额6310246.71元,价税合计54850602.19元,已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走逃失联证明、上游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等,你公司走逃失联,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6310246.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6310246.48元1.5倍的罚款9465369.72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9月25日